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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深夜作案七次 身陷囹圄一年八月

  发布时间:2013-09-06 09:50:54


    专门在深夜行动,盗窃他人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然后变卖获利,油耗子最终自动投案被处刑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七次伙同马某某(已判决)驾驶五菱荣光面包车,到义马市毛沟东边310国道边、新安县高平村310国道边、新安县庙头水泥厂门口、新安县金斗道观北边高速拓宽工地、三门峡交口乡南交口村、渑池县仰韶派出所西边高速拓宽工地、渑池县英豪镇英豪煤矿修路工地先后七次盗窃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盗窃柴油3175升,被盗柴油总价值23399元。2012年2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再次伙同马某某、刘某某驾驶五菱荣光面包车预谋盗窃柴油,当车行至314省道坡头乡茹窑村东边时,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巡逻发现,该三人弃车逃窜,盗窃未遂。

    另查明,2013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义马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投案。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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