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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劝解他人打架起争执 酒后损毁公私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0 16:30:43


    前往酒店劝解他人打架发生争吵撕打,后乘电梯到酒店一楼大厅服务台处,酒后砸摔服务台的电话机、电脑显示屏、打印机等物品,造成财物毁坏。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上官某某酒后到渑池县富华酒店5楼505房间,因劝解他人打架与郑某发生争吵并撕打,后上官某某乘电梯到该酒店一楼大厅服务台处,砸摔服务台的电话机、电脑显示屏、打印机等物品,造成财物毁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7455元。2012年11月25日,上官某某赔偿富华酒店经济损失10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74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庭审中上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富华酒店经济损失10000元,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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