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汽车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时被发现,车主报警逃跑时被抓获。发现逃跑所骑摩托车为被盗车辆。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渑池县鸿泰购物广场,准备以汽车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的方式待车主离开后伺机行窃,被车主发觉后离开现场,车主遂报警。公安民警在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准备逃跑时将其抓获。经查,杨某某所驾驶的宗申摩托车系其于2013年2、3月份的一天,在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700元低价从他人手中购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1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412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