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撞上在前临时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小型轿车,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谅解。8月28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ADH006号小型越野车,沿渑池县城关镇黄河路自东向西行至新华北路交叉口处时,与同向行驶在前临时停车等待信号灯的许某某驾驶的豫AGR677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许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后,将王某带至渑池县中医院抽血送检。1月30日上午,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1月31日经鉴定,从王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2.46mg/100ml。2月2日,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做出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3年3月27日,王某赔偿许某某、吕某某及豫AGR677车辆损失共计60000元,许某某、吕某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