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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麦时车翻受伤 证据不力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26 20:27:46


    在自家农田内种麦时车翻受伤,以周边煤矿开采煤炭导致土地塌陷为由起诉煤矿给予赔偿。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 000元,减半收取2 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4日,原告周某某在渑池县果园乡段村自家农田内种麦时,原告连同其驾驶的拖拉机和播种机从地头翻下致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20日出院,经诊断为:1、腹部闭合伤,小肠系膜及膀胱挫裂伤,失血性休克;2、尿道断裂;3、胸外伤,双侧多肋骨并双侧血胸,双肺挫伤;4、骨盆骨折,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5、脑震荡;6、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2年10月20日,原告又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27日出院,住院8天,经诊断为:1、骨折病,气滞血瘀证;2、左侧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3、骨盆骨折,陈旧性;4、尿道断裂会师术后。2012年10月27日原告又转回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5日出院,经诊断为:1、尿道会师术后;2、骨盆骨折整复术后。出院医嘱为:1、继续用药;2、半月后外科复诊。2013年1月23日,经三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周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项九级伤残、一项八级伤残、一项七级伤残应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2013年5月,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村煤矿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8 281.73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出其所受的伤害系被告煤矿开采造成的塌陷所致,对这一事实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其受的伤害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农用机动车辆,属于无证驾驶,又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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