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在“0398”慢摇吧娱乐过程中,同他人发生口角后,手持啤酒瓶将他人打伤,后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渑池县城关镇仰韶大街东段“0398”慢摇吧娱乐过程中,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持啤酒瓶将赵某打伤。经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赵某右手外伤致第五掌骨骨折,断端错位,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7000元,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赵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