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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授意指使下送毒 找接货人时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29 15:47:20


    不务正业充当他人马仔,在他人授意指使下到指定地点送毒品,找接货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上午吸毒人员李某某与杨某某(绰号小六,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杨某某的授意指使下到渑池县火车站北口附近为李某某送毒,后在其寻找李某某时被新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马某某身上查获十包共3.2克黄色可疑粉末。经检验查获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3年4月26日,新安县公安局认为马某某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发生在渑池县城关遂将该案移交渑池县公安局。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运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未将毒品交付购毒人李某某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因受杨某某授意指使,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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