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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墓时塌方致伤 起诉获赔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29 15:48:05


    在给他人打墓时,因塌方造成受伤,在帮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在内固定手术后不慎因钢板断裂再次住院治疗,对其损害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14596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00元,被告王某承担332元。

    2010年5月14日,原告王某某在给被告王某父亲王某甲(现已病逝)墓地打墓时,因塌方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到义煤集团总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和右踝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后因内固定钢板断裂,在渑池县天池镇卫生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后又在渑池县人民医院做取钢板手术住院治疗14天。经三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在义煤集团总医院医疗费除放射费100元未付外,以及在渑池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原告在渑池县天池镇卫生院医疗费9087.94元、渑池县中医院放射费40元、原告的误工费1740元、护理费1740元、营养费580元、残疾赔偿金26416.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等各项损失计41704.06元被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计41255.94元。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为被告父亲的墓地打墓时受伤,现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在内固定手术后不慎因钢板断裂在渑池县天池镇卫生院再次住院治疗,对其损害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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