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11日经任某某介绍认识,双方第一次见面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600元。2012年2月14日,原告给被告买衣服钱2 500元,同年2月17日双方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及三金钱20 000元,化妆品钱650元,封礼钱400元。女方到男方家认亲时原告给被告端饭钱600元,2012年农历八月初三又给被告买衣服、手机钱1 000元。2013年原、被告双方就退婚一事进行协商未果,同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5 950元。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订立婚约,原告魏某某向被告杨某某所送彩礼是为了与被告结婚的目的,现原、被告双方因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均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杨某某对原告魏某某所送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给被告见面钱600元、化妆品650元、封礼钱400元,端饭钱600元属于赠予行为,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某某彩礼18 000元;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75元,被告杨某某承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