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吴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9年6月11日,被告吴强在渑池县市场街二道街蒋某的租住房内,将其前妻王玲放在蒋某房内的两张银行卡盗走,6月12日到渑池县邮政储蓄所仰韶分理处取走两张银行卡内的现金15800元,6月13日吴强乘坐火车回成都,途中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现金14973元追交被害人王玲。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15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14973元已追交被害人,且被害人王玲对吴强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理,故对吴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