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特大洪灾,致使部分村民房屋倒塌,政府很快启动救援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遭受损失的村民给予救助,而身为村支部书记却借用他人名义,虚报损失,冒领补助款。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石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石某某违法所得7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渑池县洪阳镇×庄等村遭受特大洪灾,致使部分村民房屋倒塌,洪阳镇政府根据上级安排,开展救助,实施倒房重建工作,并确认时任×庄村委支部书记的石某某为该村倒房重建工作责任人,协助镇政府组织民主评议,确认倒房重建户并上报等救灾管理工作。2010年、2011年,被告人石某某在协助渑池县洪阳镇政府从事倒房重建救灾补助款申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假冒领灾后倒房重建补助款72000元,具体如下:
2010年,石某某明知上官某、段某某不符合救灾补助款申领条件,仍借用该二人名义,通过伪造村委委员签名、购房协议等手段,虚报骗取灾后倒房重建救灾补助款34000元。事后石某某分给上官某2000元、段某某1500元,剩余款项据为己有。
2011年,石某某明知王某某、杨某、杨某某不符合救灾补助款申领条件,仍借用该三户名义,通过伪造村委委员在“河南省灾民民房恢复重建档案”上签名、重建房屋照片等手段,未经民主评议,虚报骗取灾后倒房重建救灾补助款38000元。事后分给杨某3000元、杨某某13000元,剩余款项据为己有。
另查明,2013年3月7日石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4月27日,石某某向渑池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72000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倒房重建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冒领手段骗取倒房重建救灾补助款7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石某某贪污犯罪数额,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上官某、杨某等人名义虚假冒领灾后倒房重建补助款共计72000元,至于事后分给上官某、段某某、杨某某等人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贪污既遂及数额的认定,其辩护人认为犯罪数额应为36000元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石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前,依法通知石某某到洪阳镇政府等候,石某某即主动到指定地点并配合司法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视为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鉴于庭审中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得赃款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