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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款转入又转出 造成损失资不抵债

  发布时间:2014-01-13 14:25:05


    先以支付代办费的方法委托他人借得高额现金,而后虚构出资事实骗取验资报告取得营业执照。随后伪造购销合同将出资款转出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为设立渑池县泰山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万元),以支付代办费的方法,委托程某(另案处理)从王某处借得现金550万元,虚构马某某出资302.5万元、马某出资247.5万元的事实,骗取三门峡振华联合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后,当日取得注册资本为55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程某帮助下伪造钢材购销合同,通过转账支票将550万元注册资本抽出转入王某的私人账户后,一直未向该公司基本账户上补充注入注册资金,直接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致使公司资不抵债,造成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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