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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母为由大闹派出所 扰乱秩序赔偿免于处罚

  发布时间:2014-01-15 08:36:06


    孝敬父母实属应当,但不能以找母亲为由,大闹派出所并将派出所门禁系统踢坏,事后后悔不已,积极赔偿,免于处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院内,以找其母亲裴××为由,用脚踢坏该派出所办公楼的门禁系统,并大声吵骂,严重扰乱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经鉴定,被损坏门禁系统总价值3120元。

    另查明,2013年2月1日,代某某赔偿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门禁系统损失3120元,该所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代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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