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监守自盗获刑罚 投案自首从轻处

  发布时间:2014-02-10 08:45:29


    利用店主对自己的信任,深夜酒后打开手机店店门,盗窃前日营业现金和手机一部,案发后亲属积极赔偿店主损失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酒后到其工作的渑池县胜利北街××通讯手机店,用钥匙打开店门,盗走收银台抽屉里现金1250元和展柜内HTC-W606型号的手机一部。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亲属赔偿被害人武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

    另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吴××到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