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过路口时一定要减速观望慢行,可酒壮英雄胆,不管三七二十一横冲直撞,结果撞到他人致伤赔偿又担刑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杨××酒后驾驶豫AU121U号小型轿车,沿渑池县黄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渑池县人民医院东口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王××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王××及电动车乘坐人支一×、支二×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晚,公安民警将杨××带到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从杨××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86.51mg/100ml。10月21日,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7万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