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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大仙”孙子破财消灾 揭开“诈骗”面纱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4-02-13 08:29:13


    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信任,而后实施诈骗是骗子惯用的伎俩。看这位自称“大仙”孙子,能替人破财消灾,逢凶化吉。结果把自己送进牢狱。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李××和杨××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13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杨××伙同杨一×、井××(后二人另案处理)到渑池县黄花中邦瑞景销售中心对面的路口,杨一×、井××充当“拉家”、“引家”利用封建迷信取得王××的信任,并将王××带至杨××处,杨××自称“大仙”孙子,称其爷爷已算定王××家中有人命大事,需用大量钱财压制破财消灾,李××负责跟踪王××观察其动向,共合伙骗取王××现金19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杨××等赔偿王××经济损失5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杨××伙再次同杨一×、井××到渑池县新市场,以同样方式合伙骗取刘××现金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杨××等赔偿刘××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2012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杨××伙同杨二×(另案处理)到嵩县闫庄镇闫庄街,以闫庄镇大朱村村民杨×家中有灾祸需破解为由,骗取在闫庄街赶庙会的杨×从家中拿钱“破财消灾”,杨×将借来的5500元现金拿去送钱时被家人发现受骗。后杨×家人和闫庄派出所民警在闫庄街上将杨××、杨二×抓获。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杨××等人结伙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李××、杨××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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