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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乱倒土矿渣 侵占林地获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2-13 08:29:50


    从他人手中转包来工程,为省事、节约开支随意将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土和矿渣倒入就近林地,造成大量耕地和林地被毁。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茹××和刘×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9月,李××、吕××将中铝与渑池县仁村乡政府签订的“渑池县2011年度第三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协议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人茹××、刘×,后二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中的土和矿渣倒入南坻坞村前柿峪组角沟林地至2013年5月。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9333.2平方米,合14亩,为灌木林地(其中约3亩经群众证明为耕地)。2013年5月31日和6月3日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分别通知被告人茹××、刘×到该局接受调查询问,二人均对非法占地的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6月3日该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茹××、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茹××、刘×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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