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赵××携带事先准备的刀片至渑池县仰韶大厦西边站牌,乘坐一辆自东向西的一路公交车伺机盗窃,行至渑池县西关桥头附近时,用刀片将被害人李××上衣口袋割破,将其口袋内的700元现金盗走。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