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矿产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林地不受损坏,保护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而为了图方便,随意乱倒乱堆放矿石,肆意破坏林地,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2012年4月份,渑池县××矿产品有限公司第二铝矿开始在张村镇曹窑村施工开采铝石。由于施工过程中渣石较多,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芮××安排工人往曹窑村鳖盖岭林坡排土,后开采的矿石也堆放在鳖盖岭林坡。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属灌木林地,面积为138631.793平方米,合207.94亩。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07.94亩,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