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抢劫、抢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刚刑满释放两年,又干起贩毒勾当,再犯刑罚二进宫从重处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渑池县城关镇“×××”迪厅门口处,将0.49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于吸毒人员郭×(另案处理),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所查获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0.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