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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号路边追尾 醉驾担主责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3-03 09:01:17


    身上无证却在酒后骑上两轮无号摩托车带上朋友风驰电掣,只听“咣当”一声,连车带人撞到停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受伤住院还得担主要责任和领刑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杨××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渑池县仰韶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仰韶工商所处时,与停在路边的李××驾驶的豫M82818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杨××及乘坐人李×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晚公安民警在渑池县人民医院对杨××抽取血样。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从杨××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82.73mg/100ml。6月13日,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人杨××住院治疗至今,经义煤总医院诊断,杨××现为第五颈椎骨折伴高位截瘫、肋骨骨折等。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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