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边碰见去年开车撞住其房后的树木未赔偿之人,要赔偿未果后,动手打人致伤。结果被行政处罚500元,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2013年2月12日,被告费某某在渑池县洪阳镇德厚村南洪阳河边,以原告张某某去年开车撞住其房后的树木未赔偿为由,揪住原告的衣服厮打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到渑池县人民医院和渑池县公安法医门诊部诊治,在渑池县公安法医门诊部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头皮挫伤。2013年3月30日,渑池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费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在渑池县人民医院和渑池县公安法医门诊部医疗费1670.6元、误工费505.3元、护理费626元、营养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3361.9元。现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揪住原告的衣服厮打致原告受伤,这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为证,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于法有据,被告应予赔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费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3361.9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费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