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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出事故 承担全责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3-17 09:51:30


    无证驾车上路,醉酒出事故,承担事故全责依法获刑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宋××醉酒后无证驾驶豫MU1279五菱普通客车沿314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219公里+823米(渑池县仁村乡段村西)处,与相向行驶的上官××驾驶的豫C38123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上官××无责任。经检测,现场提取的宋××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2.17mg/100ml。案发后,宋××赔偿上官××车损25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官××不再要求追究宋××的刑事责任。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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