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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得手逃离 持刀威胁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7:53


    深夜翻墙入院,撬坏门锁入室盗窃,在连续盗窃两户人家得手后,沿公路逃窜。被盗第二家亲属发现协同追赶,追上时持刀威胁被盗人,数罪并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扳手、匕首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段村乡上涧村王××家翻墙进入院内,用扳手撬开王××家中两个房间门锁,将王××家的900余元现金盗走。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携带扳手、匕首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段村乡上涧村刘××家,趁刘××家无人之际,将木棍将房门撬坏,进入室内将刘××存放在室内床上枕头下的800余元现金盗走后沿南闫公路向渑池县城方向逃窜。因刘××家房子在山下公路边,李某某行窃时被刘××弟弟刘一×在山上半坡发现,刘一×在追赶李某某途中碰见刘××,刘××遂骑自行车追赶,13时许在段村乡关家园附近路边抓住李某某,并向李某某索要自己被盗现金,李某某从包中掏出匕首,受害人刘××因害怕,仅从李某某手中要回被盗现金195元后离开。李某某乘客车逃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从李某某处起获赃款并予以扣押,后发还王××1200元,发还刘××705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入户盗窃后逃离途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威胁他人,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李某某辩称自己没有用刀威胁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发现家中被盗后追上一男青年并要回部分被盗现金,那人没有说话从包里掏出一把匕首握在手里,刀刃对着自己,自己因害怕没敢再要;证人刘一×证实发现刘××家被盗后告诉刘××并参与追赶的过程,李××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点半左右,李某某给自己发短信说:“出事了,有人追上来,我差点拿刀捅他”;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盗窃第二家后被一老头(刘××)追上,拽住自己包要看,自己把匕首和扳手从包里拿出来装到裤子口袋,老头应该看到匕首了,他钱没要够就走了,可能是见到自己的匕首害怕,自己带扳手是为撬门别锁偷钱用,当天下午1点多给哥哥李××发短信说出事了,自己差点用刀捅人,另有抓获经过,起获的作案工具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李某某盗窃得手后逃离时被被害人抓住,其利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被害人,使之不敢反抗后逃离现场,属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应当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处,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该节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赃款等已追缴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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