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是渑池县某村人,己46岁。本来应安分守己,好好居家过日子,但他好吃懒做,贪图享受。早在2004年就因为诈骗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诈骗。
2012年下半年,艾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结识了男青年王某。艾某自称是义马矿务局领导,可以帮忙解决工作上的事情,恰逢王某没有工作,急于求职,听此消息,王某求之不得,之后艾某称给其安排工作需给领导送礼,购物,请吃饭等先后几次骗得王某现金5万元之后挥霍。
2013年7月的一天,艾某以同种方式,以“帮助审批煤炭”为由,骗得张某、任某夫妇2000元现金后挥霍。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2000元,数额巨大,己构成诈骗罪。其有前科,主观恶心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