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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下坡致人死亡 获刑一年六月缓二

  发布时间:2014-04-30 08:54:05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三令五申,严禁货车超载超速,可货车车主们为了多挣运费,不惜冒险多拉快跑,发生事故悔不当初。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崔××驾驶豫M8411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渑池县腾泰矿业有限公司门前下坡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陈××相撞,造成陈××当场死亡,豫M84111号重型自卸货车失去控制向左侧翻在道路北侧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系面部、颈部及躯干部损伤而死亡。2013年12月12日,渑池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崔××超载、未按操作规范行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2月16日,崔××赔偿陈××因本案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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