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翻箱撬柜,户主回家遭遇阻挡,为脱身当场实用暴力将被害人致伤,构成抢劫依法获刑。近日, 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到渑池县××国际西侧居民区北数第四排第一家吴××家,用吴××家的螺丝刀、斧头撬开吴××屋内的旅行箱、铁皮柜实施盗窃,后孟某某听见有人进院遂躲进屋门后,姚××、吴××先后回到屋内发现屋内被明显翻动,后姚××关门时发现躲在门后的孟某某,孟某某用手将姚××打倒在床上,遇吴××阻挡,孟某某又掐住吴××的脖子致其不能反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颈项部软组织损伤,其伤情属轻微伤(损伤壹级)。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对任何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孟某某虽否认实施暴力行为,但被害人吴××、姚××的陈述均证实孟某某对二人实施了暴力,且与证人胡××关于吴××案发后具体伤情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现场拍摄的吴××伤情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孟某某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抢劫罪,故对孟某某的该辩解意见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