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翻车事故死亡,再婚时因家庭财产归谁所有、是否应当带走等问题,与丈夫家人起争执,依法起诉维权,法官调解结案事平息。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经查:被告李某某有五个儿子四个女儿,其中小儿子张某甲一直随其共同生活,张某甲成家后与被告李某某分开生活,但仍在一个院内居住,没有履行明确的分家手续。2010年5月张某甲因翻车事故死亡,其妻原告郭某某在再婚时因家庭财产归谁所有、是否应当带走等问题,与被告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发生争执,原告郭某某遂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12亩耕地使用权、平房四间、瓦房两间及四轮车、手扶车、洗衣机、脱粒机、6000斤小麦等财产。
另查:原告郭某某与张某甲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张某,1997年9月28日生,次女张某丁,2000年11月27日生。原告郭某某家庭财产:平房四间、瓦房两间、四轮车一台、手扶车一台、洗衣机台,其中四轮车、手扶车、洗衣机现存放在渑池县英豪镇王家坪村七组郭某某宅院内;原告郭某某家庭承包渑池县英豪镇王家坪村七组责任田十二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撤回了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该案经渑池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和存放在渑池县英豪镇王家坪村七组郭某某宅院内的财产:四轮车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平房四间、瓦房二间、手扶车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张某、张某丁所有。二、原告郭某某家庭承包渑池县英豪镇王家坪村七组的十二亩责任田由被告李某某负责管理耕种,土地种粮补贴由原告郭某某负责领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