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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渑池法院院长党立新给“三留守人员”送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4-05-08 08:20:05



    “感谢法院,感谢党院长,党院长真是个好人。。。”说这话时,张某某已泣不成声。这是源于5月6日上午,渑池法院院长党立新亲自深入到渑池县英豪镇寺庄村,给涉“三留守人员”案件申请人张某某、赵某送去执行款100000元,受到了当事人家属与群众的一致好评!

    2011年6月25日6点,原告张某某之夫赵某甲在被告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时发生事故身亡,2011年7月2日,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乙、朱某某与被告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款520000元,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家庭困难照顾抚恤金等。赵某甲母亲朱某某,符合供养条件,待家属提供齐全手续后,由矿报渑池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享受有关待遇,赵某甲女儿赵某现无户籍,在一年之内如完善手续,由矿报渑池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享受有关待遇,协议签订后,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矿方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7月2日到2012年4月16日被告赵某乙分五次从被告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补偿款520000元领取,原告张某某、赵某知道后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讼到法院。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某乙、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赔偿款96194.5元,返还赵某156194.5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赵某,被告赵某乙、朱某某各半负担。宣判后,原告张某某、赵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院依法作出(2013)三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986元,由张某某、赵某负担2993元,由被上诉人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3元。

    案件生效后,申请人张某某、赵某于2013年12月31日到渑池法院申请执行立案,2014年1月2日,渑池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及时制作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4年1月3日,办案人员先到被执行人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送达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到被执行人赵某乙、朱某某居住地送达相关文书,经调查询问该夫妇二人长期外出,村民不知其下落,导致相关文书未能送达。办案人员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张文娟及其父后,他们也不得而知。

    经办案人员及院领导多次到被执行人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联系,2014年1月29日被执行人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执行款及执行费50000元。次日(大年三十)及通知申请人张某某来院将执行款领走。后有为其执行到位30000元执行款。2014年2月28日,办案人员驱车到三门峡市查找赵某乙、朱某某的下落,并依法冻结了朱某某在渑池县英豪镇信用社存款1600余元。

    为了使案件早日执结,也为了使“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与保障,渑池法院院长党立新高度重视,多次过问案件进展情况,同办案人员协商执行举措,并积极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在院领导与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案件执行再次取得重大进展,5月5日,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剩余款项也将于近日向法院一次性缴纳。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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