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法官你好,被执行人已把所欠的各项保险费补交齐了,执行款我也领完了,我的案件不到一个月你就给执行好了,谢谢你。今天,我来是给你办结案手续的”。5月6日下午,三门峡渑池法院执行局谢声不断。
申请人孙某某于2008年12月16日到被申请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上班。2010年6月9日在拆厂房2楼流化床燃烧室管道时,被管道内流出的酸烧伤,被送到渑池县人民医院,然后于2010年6月10日转院到洛阳烧伤医院,2010年8月30日出院,共计住院81天,住院期间工资已予发放。2011年7月31日被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后因左手病情加重,2013年3月18日经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为6级伤残。2013年1月25日因手和腕烧伤、腐蚀伤和冻伤后遗症再次到义马市人民医院就诊,后经治疗于2013年2月1日出院,共计住院7天,医药费843.8元。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
经渑池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72元;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补助金45951.5元;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150983.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二次住院期间工资904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的伤残津贴1736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七、第二次住院医疗费843.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申请人凭原始票据到被申请人处报销;八、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共同到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2008年12月16日至2013年10月23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计算数额为准;九、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孙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到渑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渑池县法院执行长工作室接到案件后,随即启动涉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013)第7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执行长工作室法官的努力下,依法成功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后依法划拨执行款249654元,并促使其到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补交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案件的成功执结,有力地推动了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