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下午,三门峡渑池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茹育俊同刑庭庭长杨群光和执行二庭庭长赵小锁一行三人冒雨深入到洛阳市新安县磁涧,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送去执行款5000元,受到了申请人家属的一致好评!
2010年12月2日,刘某某驾驶豫M30922号红色东风牌汽车从洪阳石料厂往崤店焦化厂拉石料行至上洪阳村附近,与停靠在路边卖煤球的孔某某驾驶的豫CC8587号蓝色五征三轮车发生轻微挂蹭。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某欲走,孔某某在车前面阻拦,刘某某发动汽车前行,将孔某某拖行十余米,头胸部受挤压当场死亡。经本院审理,以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王某某(系孔某某之妻)等各项损失共计52951.06元。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入执行过程后,渑池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刘某某仍在洛阳监狱服刑中。事故车辆已移交本院技术科委托有关部门作价15840元,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处理中。被执行人刘某某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
为了缓解申请人一家的生活困难,渑池法院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申请人王某某现在的生活状况,渑池法院党组对该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克服一切困难,想尽一切办法,为该案筹措到5000元执行款,并第一时间将5000元执行款送达申请人家中,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