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生得一知己足矣”,可有人却偏偏利用朋友的信任,骗取朋友的钱财。5月8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编造“购买塔吊”的谎言,伪造周某、王某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工资证明作担保,以支付张某高额利息为诱饵,借用其妻的名义到好朋友张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内借款10万元,并在借款时扣除利息18000元,后郭某分得赃款40000元自用。期间,郭某又于2012年8月归还张某利息26400元,后借款到期,郭某拒不偿还。另查明,周某、王某在涉案期间并未为他人提供过任何担保。案发后,郭某亲属己将骗取张某的现金全部归还,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担保事实,诈骗他人财物8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犯罪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