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车便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各类交通管理法规也都规定明确,可仍有人无视交通管理法规的存在,违规驾驶,发生重大事故。5月10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雪佛兰小型轿车沿南闫段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渑池县果元乡路村村口北200米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托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受轻伤,乘坐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及现场勘察,摩托车被损价值4663元,轿车被损价值15690元,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有保护现场,协助救助被害人的情节,被认定为自首。同时,周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周某在事后保护现场,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