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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账变故意伤害 拘役三月缓六月

  发布时间:2014-07-22 10:08:31


    随着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越来越来多的人欠账不还,当遇到此种问题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千万不要违背法律而行之。近日,渑池法院以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邵××到渑池县陈村乡××村刘××家中要账期间,双方发生争吵,邵××将刘××推倒在地,致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刘××伤情属轻伤(十级伤残)。另查明,案发后邵××赔偿刘××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渑池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因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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