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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名酒店聚众赌博 退渔利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23 10:05:31


    利用一楼名酒店做掩护,在二楼开设包间吸引他人聚众赌博,每桌抽取一定数额的渔利。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孟××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段××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孟××开始经营位于渑池县城关镇××路西段路南的“××名酒”店,该店一楼经营烟酒、土特产等,二楼有五个包间,供客人喝茶、吃饭。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孟××在“××名酒”店内二楼包间开设赌场,吸引高××、赵××、任××等人到赌场内用打麻将牌的方式赌博,孟××每桌抽取300元、400元、700元不等的渔利,非法获利共计12000余元,2013年4月10日下午,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上述赌场内当场查获高××、曾×、韩×、赵××、任××,姚××等12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61392元。案发后,孟××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及起获赌资均已被公安机关罚没。

    另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段××到“××名酒”店干服务员,其明知孟××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帮助孟××为参赌人员提供费用结算、清洁、购买消费品等服务。

    渑池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吸引他人多次聚众赌博;被告人段××明知孟××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孟××、段××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孟××系主犯;段××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犯罪后孟××能够积极退赃,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孟××、段××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孟××的辩护人关于孟××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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