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管法院印章。院长、法院、院办公室印章的保管及监印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院政工科、院纪检监察室印章的保管及监印工作,分别由政工科和监察室负责。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授权或审批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印章。
二是严保印章安全。使用印章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需加盖法院印章的各类文字材料,由印章管理人员按规定审查把关;各种法律文书、文件需盖法院印章的,须附有签发人签发的原件方可盖印;涉及强制措施等类型法律文书的盖印,必须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上班时间,印章不用时,印章管理人要注意保管好印章;双休日、节假日及非办公时间,印章管理人应将印章存放保险柜中,将保险柜钥匙放于密码柜,确保万无一失。
三是严格用印登记。设立印章使用登记本,由印章使用人登记自己所在部门、案号、使用文书类型、用途、份数、时间,并由其签名。同时对各类印章的加盖,由印章管理人员定期对印章使用登记清单进行梳理,区分装订成册,按期归档备查。
四是严禁非法用印。明确规定各部门和个人非法使用印章,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等其它情形的,一律严肃查处。发现有在空白文书上私自盖印、未经批准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利用法院印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