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多么耳熟能祥的宣传语。可就有人不惜以身试法,非法持有毒品36.47克。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电话联系彭×购买毒品,下午彭×伙同姜××到渑池县城关镇××宾馆张某某和其男友梁×(另案处理)租住的301房间,四人在聊天中协商了多买卖毒品事宜,当晚张某某借梁×1万元,从彭×、姜××处购得1万元冰毒。次日上午11时许,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并当场在其房间及随身行李袋中查获疑似毒品三包,经称重,重量为36.47克。张某某供述该三包毒品均系从彭×、姜××处购得,想争取立功,当日12时30分,张某某在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控制下联系彭×,提出需要购买冰毒20克,并约定还在××宾馆301房间见面。14时许,彭×和姜××乘坐谢××的出租车从义马市到达××宾馆后,姜××在出租车上等候彭×,彭×到××宾馆301房间找张某某,二人分别被守候的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姜××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7.96克。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36.4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能积极按要求与彭×联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彭×、姜××二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