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现对朋友仗义,非要坚持酒后开车送朋友回家,熟料半路酒精作用上涌,撞上了在前行驶的重型货车,致朋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积极赔偿了朋友损失。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张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一×酒后驾驶豫M36555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渑池县塔尼桥西2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豫D68755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告人张一×受伤,轿车乘坐人张二×死亡的交通事故。2月24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从张一×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01.50 mg/100ml。2月28日,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一×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1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一×明知他人在案发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而仍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一×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