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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渑池县法院建议规范“公告”的书写格式

  发布时间:2014-08-12 10:18:43


    公告送达是法院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不能情况下的一种重要救济途径,虽然人民法院社于2011年3月5日印发了《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但我院对《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份以来刊登的公告进行调研后发现,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发出的“公告”内容仍不统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应诉送达内容不一致。《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只规定了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的格式,至于是否需要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每个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

    2、被送达人的身份信息不明。目前的“公告”模板中被送达人的所有信息只有一个姓名,一方面不能确定被公告人的身份特征,另一方面导致同名同姓者的权益遭到了不必要的侵害。

    3、关于答辩期、举证期限、开庭日期的限定不一致。大部分法院为“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但也有部分法院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4、送达案件信息不清晰。案号是固定一个案件最重要的信息,但多数公告的案件信息只有“本院受理某某某诉你XXX纠纷一案”,案件信息不明确;送达起诉状副本、裁判文书,没有载明主要起诉要点、判决要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实质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5、案件承办信息不具体。公告上只注明了发布公告的法院,没有载明承办庭室、承办法官、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看到公告后,想说明情况或到法院应诉、领取文书等,需要大费周章。

    为此,建议:

    一是考虑到公告已经载明了开庭时间、地点,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且已起到通知应诉的作用,因此在送达的内容方面只需载明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起诉要点即可。

    二是进一步明确公告信息。在被送达人信息方面,可在其姓名后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在案件信息方面,所有送达案件必须载明原告、被告、案由、案号等信息,确保被送达人、送达案件的确定性。

    三是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的要求,载明起诉要点和判决要点,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注明答辩和举证期限。

    四是在公告的落款部分需要注明案件的承办情况,但出于对承办法官隐私的保护,可考虑只注明承办庭室和办公电话。对裁判文书中涉及执行内容的,可载明法院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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