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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款伪造房产证 构成诈骗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4-08-15 07:56:33


    明知自己的房产没有房产证且已抵押并卖于他人,为了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竟私自伪造房产证并成功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某某原在义马市××小区有住房一套(16号楼1单元11号),因该房属按揭房、款未付完没有房产证。2011年6月份的一天,班某某因急需贷款通过他人联系认识了刘××(另案处理),二人约定由班某某提供房产担保,刘××帮助班某某从他人处借款,钱到手后二人各使用一半。后班某某交给刘××一本伪造的房产证,让其帮助抵押贷款,刘××明知班某某提供的是假房产证,仍积极联系骗取被害人邵××信任,使邵××答应借款,2011年6月30日,由刘××作担保人,班某某从邵××处骗取“借款”86400元,约定9月30日还款,当日班某某、刘××各分得现金43200元。班某某取得款项后因多种原因离开义马市与邵××失去联系,“借款”到期后,邵××在联系不上班某某,又多次联系刘××还钱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21日向渑池县公安局报案,2013年9月4日和9月12日,班某某、刘××分别被抓获。经查,被告人班某某用于抵押贷款的××小区16号楼1单元11号住房,已于2011年5月4日抵押给王××并于2011年6月28日卖给王××的亲戚韩××。2013年10月18日刘××退还邵××现金43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邵××现金86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另本案已退还诈骗款43200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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