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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破坏 寻衅滋事三被告各自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5 07:56:02


    酒后打算到音乐会所唱歌,进门时与他人碰撞,发生争吵,遂即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将其所驾车辆砸坏。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尤×、郭×、王××伙同代××(另案处理)酒后在渑池县××国际娱乐会所门口,持橡胶棒、木棍等将张××、赵×、王×打伤,并将张××驾驶的黑色奥迪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车身砸坏。经渑池县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的伤情属轻微伤;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奥迪轿车直接损失为12491元。案发后,被告人尤×、郭×、王××等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王××到渑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郭×、王××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12491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郭×、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尤×、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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