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好友一起去嫖娼,趁好友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时盗取银行卡,而后分六次取出现金14100元。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李××与被害人郭××一起到渑池县新市场嫖娼时,被告人李××趁郭××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之际,将郭××钱包内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当日19点许,被告人李××到渑池县鸿泰购物广场中国银行ATM机分六次从郭××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4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亲属已退赔被害人郭××14100元。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1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1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