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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资质贩卖农资 构成非法经营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5-01-07 14:41:06


    为从农民群众手中谋取利益,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无经营农资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非法商人手中购买贩卖农资。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一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苏一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无经营硝酸铵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无经营硝酸铵资质的王某手中购买30吨硝酸铵和10吨硝酸磷肥,准备运往渑池县销售,3月1日17时许,当运货车辆由开封运输至渑池县城关镇峪沟村南韩公路耿村煤矿路段路东一煤场时被渑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被告人非法经营的硝酸铵和硝酸磷肥总价值69000元。

    另查明,涉案硝酸铵、硝酸磷肥已被渑池县公安机关没收;被告人王某2014年3月29日到渑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一某、王某明知硝酸铵系国家禁止以化肥进行销售的物品,仍予以买卖,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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