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高额利益用钱放高利贷,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为了拿回本息鼓动让借款人通过赊销装载机的方法来转嫁债务,借款人看此方法对自己也有好处,竟不惜以身试法。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张一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经高某某介绍、担保,向被告人张一某借高利贷40000元,到期后无力偿还,张一某多次催要无果。2013年3月,张一某和朋友崔某某商议让黄某某赊销一台装载机以期透回欠款转嫁债务,黄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3月15日,河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黄某某提供其本人教师职务聘任证书材料等情况下,与黄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公司ZL50E-3型装载机壹台租赁给黄某某,双方约定租金共计360000余元(租期一年六个月),并由安徽某某担保公司、高某某提供担保,张一某支付了首付租金(算在黄某某高利贷内),安排人将装载机提回并实际控制。之后,张一某以装载机不好找活干等为由又让崔某某帮忙联系将黄某某名下租赁的上述装载机卖掉,以要回自己的钱款、利息,黄某某亦表示同意。2013年5月23日,黄某某与周某某签订装载机买卖协议,将涉案装载机以210000元卖给周某某,张一某收到该购车款后与黄某某清算了二人之间的高利贷及利息,黄某某得赃款20000余元挥霍,在此过程中张一某、黄某某均未告知周某某该装载机系租赁。2013年9月17日安徽某某担保公司将装载机从周某某洗料厂开走。案发后张一某亲属代其退赔周某某经济损失210000元,周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一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周某某购买装载机款210000元,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张一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属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但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高利贷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一方面,国家对于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任何主体都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才能从事借贷等金融业务活动。而高利贷则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同时,使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大量流失,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量严重削弱。另一方面,由于高利贷的利息太高,往往使个人和企业背上沉重的利息负担而导致财务支出进一步加大,资金周转更加困难,有的导致企业破产。如果放任这种趋势蔓延,必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二)高利贷危害人民生活的安定。有句俗语说得好:高利贷,阎王债,陷进去,出不来。在著名歌剧《白毛女》中,就形象地展示了高利贷吃人的本性。在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今天,因高利贷而被逼家破人亡的事实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必须对高利贷破坏人民生活安定的现实给予高度的关注。(三)高利贷诱发其它暴力犯罪。由于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高利贷行为通常与非法暴力相互依存。(四)高利贷破坏家庭幸福。一些放贷者在聚赌现场为赌徒放高利贷,导致有的欠债人为还债而大肆盗窃、抢劫、贪污、挪用或侵占公款,走上犯罪道路,既影响社会安定,又影响家庭幸福,由此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诸多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