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身有从事化验工作的经验,被用人单位聘为化验员,双方提前商定每月工资额度,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七个月,后俩月工资一直欠付,诉至法院权利依法得到维护。2014年12月8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追索劳动报酬案。
原告赵六某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在被告渑池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化验室从事化验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2013年8月、9月工资共计8253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给原告出具《未付工资》单1份。之后被告支付原告520元后未再付款,原告诉至法院。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渑池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赵六某劳动报酬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未付工资》单可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7733元,应予支持。被告渑池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渑池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六某劳动报酬77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渑池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