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可是贾某却未办理相关证件就采伐林木。近日,渑池法院审理了此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贾某到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先后付给村民马一某共计7800元,将其位于村北某某河滩的12株杨树购买。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0日左右与6月17日左右,分两次将12株杨树(根茎33-70公分)采伐。2014年7月2日,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共计12株,合林木蓄积14.4692立方米。
另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渑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2株,林木蓄积14.469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