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抓住时机赚点钱,可谁想这个好时机却是早已布好的骗局。近日,渑池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锁某、董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经事先预谋后到湖北省建始县伺机诈骗,由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齐某某先以收购“猫胎盘”的名义分开租房子,后孙某某安排同伙以每个“猫胎盘”30元的价格卖给其他同伙,锁某某再假扮成药厂经理以每个40元的价格从同伙处收购“猫胎盘”,让房东看到有利可图,并引诱房东参与买卖“猫胎盘”,房东上当后,先卖给房东少量的“猫胎盘”,锁某某以每个40元的价格从房东处予以收购,骗得房东的信任后,再卖给房东大量“猫胎盘”,骗得房东钱财后,六人迅速逃离。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锁某、董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用该方式在湖北省建始县分别骗取陈某某6000元、姚某33759元、徐某某11460元后,分得赃款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退赃6000元,已发还受害人陈某某。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12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