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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伤人焚烧蜂窝 不慎酿火灾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26 09:14:56


    怕野蜂伤到人遂想烧掉蜂窝,谁料却引发林木失火。近日,渑池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失火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其所住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旧房西侧有野山蜂窝,怕伤到人,便携带打火机、玉米杆等到自家旧房西侧某某组北坡内焚烧蜂窝,不慎引发林坡失火。后吴某某主动向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报案。2014年8月1日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涉案过火地类型为灌木林地,过火面积为116697.47平方米,合175.04亩。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焚烧蜂窝引发林地火灾,过火面积175.04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报案,且未逃离现场,在森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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