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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转卖承兑汇票依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02 10:18:30


    身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非法占有后转卖他人,将所得赃款9万余元供自己挥霍。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4日,身为河南中色东方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渑池)(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部业务员的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公司财务部领取用于支付甘肃某某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同年1月30日,何某某将上述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以95500元价格转卖给董某某,所得赃款95500元供自己挥霍。

    另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接三门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2014年7月17日何某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100000元,某某公司建议对何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非法占有后转卖他人,得赃款9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渑池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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