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无事准备到朋友家蹭饭吃,在朋友家玩耍期间,朋友临时有事出去一会,遂动了邪念将朋友妻子的黄金手链随手窃走。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以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到其朋友皮某某家玩,期间姚某某趁家里无人之际,将皮某某妻子即被害人史某某放在床头柜里的黄金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2427元。案发后,黄金手链已退还被害人史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手链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被告人姚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还所盗物品,能积极交纳罚金,庭审中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渑池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